湘潭理工学院档案统计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12

                       档案统计销毁制度

 

一、档案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专兼职人员、费用、设备、档案资料、种类和数量情况的统计和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利用、编研现状和情况变化的统计。

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马虎草率和弄虚作假。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四、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做好平时原始数据的登记工作,注意积累统计资料。

五、按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格式、项目、要求和计量单位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潦草。统计表应注明填报单位、时间、填表人、审核人。

六、根据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七、学校档案销毁应采用先鉴定后销毁的原则,鉴定实行集中统一、分级鉴定原则档案工作鉴定小组是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的最终审批机构。

八、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档案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以案卷为单位,采取直接鉴定法,本着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并根据实际鉴定情况写出工作报告。

九、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一般应采取“暂缓执行”的办法,延迟一段时期,直至确认已无利用价值时再进行销毁,以减少价值预测的失误。

十、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根据保管期限规定,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交鉴定小组审定,报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编制鉴定报告,上报集团备案,其中会计档案中的案卷销毁须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指定地点,须有档案员、保卫人员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完毕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一、档案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附件1:档案销毁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