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理工学院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12

                                                       档案利用制度

 

一、学校专职档案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学校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主动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二、学校档案科对已经归档的档案案卷及时编制《全引目录》《案卷目录》;编制《文件归档目录》,并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

三、学校档案科应利用档案资源,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等基础文书及数字汇编、发文汇集,专题文件汇集等汇编资料。

四、凡到档案科利用档案者,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在档案科阅档。查阅者未经档案科同意,不得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裁剪、拆卷、摘抄、复印、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五、学校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如本校或外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证明之用,必须办理审批流程手续,档案科只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限制使用印章。

六、查阅档案应与查阅人的职责相适当,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不允许查阅。

七、已经批准查阅的档案,如需摘抄、复制(印),须经档案员同意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章才能生效。

八、做好档案利用反馈工作,由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九、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登记手续。

 

附件1:档案利用登记表

附件2: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