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2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切实保证档案的保密安全管理。
二、文件和档案传递交接,必须有严格的登记、签收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三、对有密级的档案提供利用,必须经分(主)管领导批准签署后,按批准范围提供。
四、档案人员对档案内容不准随意谈论或摘录外传,不准以通信或任何方式泄漏档案机密,凡有泄密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任意将案卷带出档案库房。密级档案材料一般只供在阅览室查阅(仅限学校密级档案),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复印,不得抄录内容。
六、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废纸,不得随意乱丢,应集中存放、销毁。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七、定期鉴定密级,机密文件档案须标明密级。
八、文件的整理、立卷、归档、销毁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部门的文件不得自行处理。
九、凡调动、离职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未归档文件材料的移交手续,部门兼职档案员协助做好移交文件材料的核对工作;从档案室借用的档案应归还档案室。
十、严禁用传真机传输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档案。
十一、定期对档案室进行保密检查。